安徽现代城市职业教育集团章程(二届一次理事大会修订)

发布者:职教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1-06-11浏览次数:362

安徽现代城市职业教育集团章程

(二届一次理事大会修订)

  

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,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,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深入推进育人方式、办学模式、管理体制、保障机制改革,推动职普融通,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,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,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、能工巧匠、大国工匠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》(教职成〔20154号)和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》(皖政〔201481号)等文件精神,特组建“安徽现代城市职业教育集团”(以下简称“集团”)。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,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等相关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  

总则

第一条集团名称:“安徽现代城市职业教育集团”。总部设在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。

第二条集团性质:集团由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牵头,联合相关支持安徽职教事业、关注城市发展和现代服务业的高、中职学校和本科院校、行业协会、科研院所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意合作的团体等,按照平等、互利、自愿的原则组成,以培养中高级应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产教研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。

集团接受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与管理,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。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、隶属关系、人事关系、财政渠道等不变。

第三条集团宗旨:

(一)统筹职业教育资源、学校布局、专业设置和功能分工等,搭建安徽区域产学研结合和校企融合的平台,实现强强联合、优势互补、共建共享,整体推进职业学校办学实力,增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;

(二)围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新体系的要求,促进城市建设业、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提升转型升级,整合行业资源,发挥行业人才需求预测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、教育教学标准制定、大学生创新创业培养、就业质量评价等方面的作用,增强服务现代产业新体系的能力;

(三)充分发挥群体优势、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,合理定位、协同创新、共同发展,探索适合产业发展的人才培养途径,打造安徽职业教育品牌,实现职业教育综合实力整体提升,增强服务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能力;

(四)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,推进数字平台共建共享,利用各种资源,加强校际合作和校企合作,增强办学活力,提高职业教育质量,促进全面就业和大众创业;增强服务创新创业和社会培训的能力。

第二章工作任务

第四条集团的主要工作任务:

(一)整合与优化职业院校间的专业,凸显办学特色,办好办强优势专业,促进区域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;

(二)推进具有专业和行业特色的教育教学模式创新,探索教学改革、课程改革和学分互认,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,在招生、就业、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;

(三)开展联合办学,打通人才成长通道,实现应用型本科和中高职人才培养有效衔接,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;

(四)推动校企紧密合作,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供求关系,开展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办学、订单式人才培养等,拓宽院校招生与就业渠道,实现产、学在人才教育培养方面的高度融合;

(五)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,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讨、交流活动;

(六)利用院校、企业、行业的技术研发中心,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;

(七)为集团内企业职工培训和生产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提供服务;

(八)开展各类国内国际交流活动,与国(境)内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。

(九)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高层论坛,加强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,力争培养更多更专业对口人才。

  

第三章权利与义务

第五条集团由单位会员组成。凡关心安徽职业教育的发展,拥护本集团章程,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且具有法人资质的学校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等均可申请加入,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,成为本职教集团成员,由理事会发给证书。集团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,并交回证书;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予以除名。

第六条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接受理事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,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,对章程修订、发展规划、合作方针、目标实施等重大问题有参与讨论的权利;

(三)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,有权使用“安徽现代城市职业教育集团”的统一标志,并可在向集团秘书处申请批准后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;

(四)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,并可获得在教育、实习、招生、就业、师资、人才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帮助。有集团内部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;

(五) 加入自愿,退出自由。

第七条集团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集团章程,遵守有关规章制度,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;

(二)加强交流、沟通、团结和协作,自觉维护集团信誉。向集团通报工作,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;

(三)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,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。树立集团的良好形象,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。

  

组织机构

第八条 集团设指导委员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秘书处和专业(群)工作委员会。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,在工作中接受指导委员会的指导。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,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、专业(群)工作委员会。

第九条集团的理事会由其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组成,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。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。其主要职责:

(一)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集团领导机构成员;

(三)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;

(四)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;

(五)审议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

(六)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;

(七)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;

(八)管理由集团出资建设的项目。

第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理事长提议、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。在召开理事会期间,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。

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。

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常务理事若干名,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2名,秘书若干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经协商推荐选举产生。

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,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。副理事长人选由集团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。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,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。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组成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年,可以连选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十二条理事长的职责是:

(一)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。

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,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,并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。

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其职责是:
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;

(三)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,向理事大会提交集团发展有关议案;

(四)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;

(五)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;

(六)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。

第十四条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。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,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

第十五条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办公地点设在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。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;

(二)收集、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、人才供求信息;

(三)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;

(四)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
(五)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,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;

(六)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。

第十六条专业(群)工作委员会在集团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领导下开展工作,是专业(群)工作的指导、顾问、咨询的专家机构,由专业(群)带头人、行业企业专家、高校及科研院所专家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。其工作职责为:

(一)开展专业(群)工作研讨会,研究讨论本专业(群)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、新动向、新课题。

(二)组织专业(群)建设、改革、发展的研究,提出人才培养目标、人才培养模式、专业(群)设置调整的建议、意见和发展规划;为制订和修改教学计划、编制教学大纲、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,审议专业群内新设专业的可行性研究、培养目标、培养方案等资料;指导协助实验实训基地建设,指导提升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技能,为本专业(群)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;对本专业(群)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推荐、审议和指导,按照规定程序参与科研成果的评审、验收和鉴定工作;对本专业(群)师资建设、教材甄选和教法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。

(三)加强与行业、企业的联系,推进校企合作、建立“订单班、“现代学徒制”等长效合作机制,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,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,反馈就业情况,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四)完成集团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第十七条根据需要,集团可下设若干分支机构。分支机构应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成员单位申请、常务理事会同意,设在相应单位开展活动。

第五章经费管理

第十八条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:

(一)捐赠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成员单位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其他合法合规收入。

第十九条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。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条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,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一条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集团资产,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章终止及财产处理

第二十二条集团因故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集团终止议案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二十三条集团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四条 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
  

第七章附则

第二十五条对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理事会表决审议,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,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。

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。